問:某公司自有土地10萬平方米,房產4棟,總建筑面積約3萬平方米。由于歷史原因,這些房產和土地不能辦理合法的權屬登記,即不能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但是確實是企業從政府手里買到的,有政府出具的財政收據作為記賬憑證。這種情況下,這些資產是否可以在稅收上確認為資產,并允許計提折舊和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45號)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2年第70號)第六條規定,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生產經營管理而持有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否取得了權屬證書,可以憑借與政府機關簽訂的合同及票據,在企業所得稅前計提折舊并申報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