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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酒店業專項檢查中房產稅存在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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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局開展酒店業專項檢查已暫告一段落,檢查中發現,房產稅存在如下問題:一、出租房產不按租金計繳房產稅。這是酒店業最普遍的偷稅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房產稅分為從價征收和從租征收兩種類型。從價征收的房產稅,是對自用房產征稅,其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從租征收的房產稅,其計稅依據為租金收入,企業申報納稅時由于按租金收入納稅的稅負較高,故以自用房產按房產原值申報納稅,混淆納稅依據,達到少交房產稅的目的。 二、更新改造支出、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裝修費用、修理費用等,計入“固定資產”科目計提折舊,卻不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根據國稅發[2005]17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如果該酒店在房屋裝修過程中更換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則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規定,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裝修修理等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除此之外的后續支出,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酒店在核算時,應依據上述原則判斷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是否資本化,從而確定裝修費用是否應納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三、出租的房產在停租期間沒有按房產原值計繳房產稅。如某酒店出租的卡拉OK廳,桑拿等,因整頓或者裝修等停業幾個月,酒店以沒有租金收入為由未申報繳納房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財稅[2004]14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閑置未用的房產,需要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繳納房產稅。 四、臨時建筑或者違章建筑出租未按租金計繳房產稅。如酒店在圍墻外自行搭建多家商鋪、車庫等出租,收取一定的租金,因屬違章建筑未取得房產證,企業以此理由拒絕繳納房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未確定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該酒店自蓋的附屬廠房商鋪、車庫等,雖未辦理房產證,沒有取得房屋產權,但是屬于房產的實際使用人,因此,應當照章繳納房產稅。 五、有的酒店一直無租使用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房產,該酒店認為該房產產權不屬于酒店,沒有計入固定資產,也未提取折舊費,因此不用繳納房產稅。根據財稅地字[1986]8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財稅[2009]128號文《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也就是說,從2009年12月1日開始,無租使用房產按照房產余值、由房產使用人代繳房產稅 六、有的酒店將中央空調、電梯等設備從房產原值中剝離,減少房產計稅原值;所謂房產原值,指的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根據國稅發[2005]17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因此,企業配置的凡是以房屋為載體、不可以隨意移動的消防設施性質上屬于應繳納房產稅的配套設施,無論是否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均應納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如果可以隨意移動,如移動失滅火器材,則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七、檢查人員在實地檢查某酒店的一樓出租商鋪時,發現實際出租的商鋪與賬面記載的不一致,經多方面了解到,酒店將房產租金通過抵費用、消費等方式消化為零,酒店賬面上沒有現金或轉賬收入,直接影響了營業稅和房產稅的征收。 八、有的酒店將出租房產改成內部承包,簽訂虛假的聯營承包合同,將租金收入“化裝”成“聯營利潤”。如某酒店將本酒店五樓租給某人作為桑拿房,簽訂的“聯營承包合同”,合同注明:“該桑拿房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酒店不參與經營,不共享利潤,不承擔風險等”,桑拿房每月向酒店上繳的租金變成了“聯營利潤”, 從而偷逃房產稅。 財稅字[1980]82號中外合資企業、華僑、僑眷擁有的房產、住宅以及使用 財稅地字[1986]8號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車船使用稅 財稅地字[1987]3號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法規 財稅字[1987]36號對銀行、保險系統征免房產稅的通知 國稅地便字[1989]8號對《關于高校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請示》的 國稅地字[1989]81號對《關于中、小學校辦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湘地稅函[1996]157號對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 財稅字[1997]131號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中有關房產稅印花稅問題 川地稅函發[1998]107號清產核資企業應按重估值征收房產稅和印花稅 國稅發[1999]44號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法規 國稅函[2001]770號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稅函[2002]74號關于個人出租商住兩用房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發[2003]89號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財稅[2003]149號調整鐵路系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財稅[2004]36號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 國稅發[2005]173號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 財稅[2005]181號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 財稅[2006]17號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的補充 財稅[2006]186號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 財稅[2008]123號加油站罩棚房產稅問題 財稅[2008]152號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3號關于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號做好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房產稅征管工作 財稅[2009]11號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新規明確細節 預收兩年房租房產稅應一次申報 幾種特殊的房產稅財稅政策歸納 改制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印花稅問題 交通運輸企業的房產稅檢查案例 房屋大修期間可免繳房產稅 商鋪轉租歸誰繳納房產稅 對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處理 房產評估增值如何計征房產稅? 繳納房產稅時如何確定房產原值? 改擴建形成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房產稅? 解讀現行一般性房產稅減免規定 臨時售樓處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問題解答 房產稅計繳幾個關鍵點 解讀房產稅收優惠政策 房產公司臨時售樓處是否繳納房產稅 2010年住房轉讓與贈予稅收政策一覽 房產租賃中特殊情況的稅收處理 有關房產租賃的幾項特別稅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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