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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8]46號 關于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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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1998.4.20 財稅字[1998]46號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03年第16號)規定,本文件自2003.1.30日起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扶持監獄、勞教企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在2000年底以前,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的監獄、勞教企業是指:為罪犯、勞教人員提供勞動場所,且全部產權屬于監獄、勞教系統的生產單位,即全部產權屬于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各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和各監獄、勞教所的生產單位。 為了支持“監企分開”改革,對符合上述規定的監獄、勞教企業,利用現有的生產條 件和增加投入進行改造,把原企業部分工人分離出來,組成新的生產單位,全部產權仍屬于監獄、勞教系統、并與原監獄企業形成緊密工藝銜接和配套關系的,也可執行本通知規定的稅收返還政策。 二、返還的增值稅稅款主要作為增加國家對企業補充的資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決獄政設施維修經費不足問題。其中,用于增加國家的資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決獄(所)政設施維修經費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具體比例由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和各省監獄管理局、勞教局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對從監獄、勞教系統生產單位分離出來的由工人組成的新的生產單位返還的增值稅,全部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投入。 三、稅款的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19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對監獄、勞教系統為安置本系統家屬,子女興辦的其他企業,監獄、勞教系統所屬企業與外系統合資興辦的聯營企業,以及掛靠監獄、勞教系統但沒有產權關系的其他企業,不得享受增值稅返還政策。 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局所得監獄企業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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