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金華市區(含婺城區、金東區,下同)行政區域范圍內存量房交易行為(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抵債、投資作價入股等行為)的稅收征收管理。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非住宅是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屋,包括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和廠房倉庫等。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負責金華市區存量房交易稅收征收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稅收申報管理
第三條存量房交易行為所涉稅費包括營業稅、契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資金等。
第四條中心產部門的資料。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第四條根據房地產稅收一體化征管“先稅后證”的相關規定,市區發生存量房交易的買賣雙方(包括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房地產交易管理所(中心)完成交易確認、領取產權證書之前,攜帶相關資料,如實申報存量房交易價格,向直屬分局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并按照審核結果,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稅費。
符合有關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的同時,應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資料。
第五條直屬分局辦稅大廳人員受理審核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資料時,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納稅人解釋清楚相關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但報送資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應補齊的資料;對符合條件且報送資料齊全的,應在規定時限內予以辦結。
第三章計稅價格核定
第六條金華市地方稅務局應用浙江省統一的存量房交易申報價格評估管理系統(即《稅友龍版——房產評稅》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施存量房交易的最低計稅價格管理。即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公司,以統一的評估方法、技術路線、工作流程,進行房產數據采集和價格評估,經專家委員會論證,金華市區房產評稅工作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后導入系統,生成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
第七條直屬分局以系統提供的房產最低計稅價格作為判斷申報價格是否偏低的依據,嚴格按照下述規定實施:
(一)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交易價格不低于系統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時,按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征稅;
(二)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交易價格低于系統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時,按系統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征稅;
(三)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交易價格低于系統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有正當理由并能提供合法、有效資料的,經審核確認后可進行價格調整,并按調整后的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征稅。
第八條上述第七條所稱的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一)經法院裁定、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能提供司法裁定價格的;
(二)經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拍賣,能提供拍賣實際成交價格證明的;
(三)房屋因曾發生重大意外事件等導致低價出售,能提供相關證明的;
(四)房屋客觀上存在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導致低價出售,能提供相關證明的;
(五)親屬(三代以內直系血親)間交易價格合理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對尚未納入系統管理范圍的存量房(如特殊住宅、商業用房、工業用房等)交易,直屬分局根據個案評估結果,核定計稅價格。
第十條計稅價格確定后,存量房交易雙方各自應當繳納稅費的計稅價格保持一致,實行各稅同價。
第十一條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按照《金華市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金華市地方稅務局2011年第1號公告)處理。
第四章計稅價格調整
第十二條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的要求,市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調整采用設立動態觀測點的方法,以分布區域、房屋類型、樓盤品質、學區劃分等為要素合理設定若干個存量房動態觀測點,委托中介機構調查評估提供觀測點交易價格變動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金華市區房產評稅工作領導小組依據中介機構提供的觀測點存量房交易價格變動情況報告,結合日常征稅過程掌握的情況,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的存量房交易價格相關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對市區存量房的最低計稅價格進行調整,以保障系統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準確性。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施計稅價格調整:
(一)房地產市場價格整體波動幅度達到5%以上;
(二)部分片區波動幅度達到10%以上;
(三)市政府對基準地價實施更新調整,并且變動較大的;
(四)對于核定的計稅價格爭議較多的片區經審核確需調整的;
(五)其他影響房產交易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
第十五條計稅價格的調整包括整體調整和分片區調整兩種。當房地產市場價格整體波動幅度達到5%以上時,實行整體調整;當片區波動幅度達到10%以上時,對該片區實行調整。
第十六條計稅價格的調整工作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對于整體調整按一般程序進行,片區調整按簡易程序進行。
一般程序,計稅價格的調整工作需經市區房產評稅工作專家顧問小組對調整方案進行審核、價格認證并上報市政府批準后,由金華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實施。
簡易程序,計稅價格的調整工作由金華市區房產評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地稅局)負責實施,調整方案報金華市區房產評稅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以及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的,金華市地方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處理,依法追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金華市地方稅務局嚴格設定崗位權限,規范數據訪問驗證、權限管理、定期備份、病毒預防、入侵檢測和數據保密等日常管理工作。授權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系統數據查詢和操作,非授權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查詢計稅價格。對依法取得的納稅人相關資料及數據保密,不得公開或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嚴格禁止數據外泄。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計稅價格區間范圍,如有違反,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金華市地方稅務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金華市地方稅務局實行“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時辦結制”,及時公開稅收政策和辦事流程,優化納稅服務,充分尊重納稅人的知情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金華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