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可見對數字化社區智能化弱電系統進行維護和服務既不屬于銷售貨物也不屬于加工、修理修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因此,貴公司僅是提供對數字化社區智能化弱電系統進行維護和服務此項勞務,應出具營業稅發票給接受勞務方。如果貴公司是銷售設備及系統并提供維護和服務,則應該按增值稅混合銷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