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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營業稅差額征稅項目分類表 |
發布時間:2014/10/15 來源: 閱讀次數: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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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營業稅差額征稅項目分類表 | 序號項目文件號政策規定1代理業國稅函[2007]908號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2物業管理企業財稅[2003]16號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3勞務公司財稅[2003]16號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4外事服務單位國稅函[2002]1095號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營業額為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5餐飲中介服務性單位國稅發[2003]69號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6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國稅函[2009]752號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合作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7旅游業務營業稅暫行條例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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