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財稅咨詢中介機構,與客戶簽訂合同分別約定代辦工商稅務的代理費用以及約定辦事所需的工本費(按照工商、稅務公布的收費標準),客戶通過銀行一次性支付代理費和工本費。我公司收取客戶的工本費全額取得工商和稅務局開具給客戶的行政事業收費收據,并將收費單據全部轉交給客戶,辦事后工本費沒有余額,我公司也不代墊費用。請問我公司可否僅就收取的代理費(我公司取得實際報酬)繳納營業稅?還是必須連同代收代付的工本費合并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代為收取的工商及稅務工本費屬于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時符合票據要求及款項歸屬的兩個條件,可以不計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這里可以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是指財政票據。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文件第四條關于代理業營業額問題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