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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對俄日韓進口丁苯橡膠征收反傾銷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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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日前發布2008年第67號公告稱,將繼續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征收反傾銷稅。 據介紹,2003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應國內相關企業的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基于上述規定,自2008年9月9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丁苯橡膠,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3年第53號公告、2005年第62號公告、2006年第47號公告、2006年第48號公告、2007年第64號公告以及商務部、海關總署2006年第14號聯合公告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征收反傾銷稅。海關總署2003年第53號公告--關于對申報進口的原產于俄羅斯、韓國和日本的進口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等征收反傾銷稅 發文日期: 2003-09-11 發文字號: 海關總署2003年第53號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和日本的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其他未列名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從2003年9月9日開始,期限為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49號),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 自2003年9月9日起,對申報進口的原產于俄羅斯、韓國和日本的進口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 、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 、其他未列名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 (初級形狀包括為便于運輸,對初級形狀進行壓縮、擠壓等簡單成形處理),除按現行規定征收法定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所附反傾銷稅稅率表征收反傾銷稅。應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2003年稅則號中列為: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稅則號40021911)、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稅則號40021912)、其他未列名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稅則號40021919)。 反傾銷稅的計算公式為: 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的描述如下: 名稱: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稅則號40021911)、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稅則號40021912)、其他未列名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稅則號40021919) 英文通用名稱: 產品分子式: ~CH-CH2-CH2-CH=CH-CH2~ C6H5 產品形態:固體 二、凡進口經營單位(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其他未列名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俄羅斯、韓國和日本,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 對于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俄羅斯、韓國和日本的,海關將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其他俄羅斯公司適用的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俄羅斯、韓國和日本,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的,海關將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相應國家其他公司適用的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其他未列名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如何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執行。 四、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和日本的進口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其他未列名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已經繳納的現金保證金,按本公告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提供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現金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現金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有關單位可自2003年9月9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五、對于偽報原產國或偽造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其他未列名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原產地證明或原廠商發票的行為,海關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在對進口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其他未列名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征收反傾銷稅期間,出現相同或類似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對其征收反傾銷稅時,有關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就有關問題作出裁定。海關將根據商務部的裁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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