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想享受相關免稅政策,是否允許?基本案情
企業經營的產品中既有應稅產品又有免稅產品,如果企業不想享受相關免稅政策,是否允許?有哪些具體要求?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第一條規定,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可以不享受免稅政策。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