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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餅”相關的稅收政策梳理 |
發布時間:2012/10/14 來源: 閱讀次數: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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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中秋佳節,送月餅、吃月餅是我們中國人的一個重要習俗,藉此機會,我們就月餅的相關涉稅問題為您作個解析。 一、個人所得稅 (一)送單位職工 企業購買月餅,不管送職工,還是送客戶,首先涉及到的就是個人所得稅問題。最近新聞網絡上廣泛流傳的“月餅稅”其實就是指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解釋了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第十條也提到:“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月餅算是受雇取得的實物,依據以上規定,企業發放月餅給本企業職工,應按職工獲得非貨幣性福利(月餅)的金額并入發放當月職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如果企業在8月31日以后給職工發放的“月餅 工資”價值總額在減去“三險一金”后不到3500元的,將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實,所謂的“月餅稅”并非只向“月餅”征收。事實上,企業向員工發放的任何實物獎勵或者有價證券均需要按照價值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送客戶 對于贈送給非本單位人員的月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此外,根據50號公告,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送離退休人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月餅也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里需注意,月餅無論送給誰,都應由贈送單位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的規定,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屬于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第三條又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依據以上規定,企業發放購買的月餅給本企業職工,所得稅上需要做視同銷售,但以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即視同銷售收入與成本相等,該事項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零。此外,企業應將這部分支出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三、增值稅 對于企業自制月餅用于發放福利和送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款“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視同銷售貨物,第(八)款“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企業將自制月餅對外贈送應計提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但是,如果企業外購月餅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則不作為視同銷售貨物。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相關稅務處理 單位購買月餅的途徑大致分為外購和自制兩種。對于外購月餅,如果作為職工福利,在賬務上企業應該作“應付職工薪酬”處理;如果作為禮品贈送非本單位人員,則應該計入“業務招待費”,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發生額的60%且不超過本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0.5%內據實扣除。 五、飯店兼營月餅業務涉稅問題 近年來,由于飯店有直接向消費者推銷月餅的便利條件,因此,每年的這個時候,飯店會有兼營月餅的業務。 對于飲食店、餐館等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貨物的稅務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進行明確,“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飯店將月餅提供給消費者現場消費的,則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而如果飯店銷售非現場消費的月餅,則必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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