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函[2014]98號 2014-10-20各基層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支持和促進就業工作,結合我局具體情況,現就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稅收政策規定
(一)個體經營的稅收政策規定
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9600÷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的稅收政策規定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5200。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減免稅備案管理
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減免稅備案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備案減免稅事項。
(一)個體經營的備案管理
1.定期定額戶的備案管理
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向主管地稅機關提請實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同時報送下列材料:(1)納稅人減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2)《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3)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主管地稅機關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下達《納稅人減免稅資格認定通知書》,認定減免限額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實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
納稅人日常申報備案的減免稅額由征收管理申報系統根據已認定的減免稅限額自動抵扣。
2.非定期定額戶的備案管理
采取非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年度一次性備案。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或減免稅期限屆滿后1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備案減免稅,同時報送下列材料:(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申報表;(2)《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3)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對于已受理備案的減免稅項目,主管地稅機關按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減稅免稅管理辦法》的要求和程序實施審核。
(二)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的備案管理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年度終了或減免稅期限屆滿后1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備案減免稅,同時報送下列材料: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申報表;2.《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復印件;3.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4.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其他規定
(一)關于失業人員持同一《就業失業登記證》開辦多個經營項目的政策適用
對失業人員持同一《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開辦多個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如連鎖經營門店或門市部的,該持證人員只能選擇其中一個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申請減免稅,其他具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的政策適用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并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規定的條件,執行該文件第二條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但不包括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服務型企業的界定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關于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
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spanstyle="color:#ff000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五)關于是否可以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員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六)關于《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管理及適用
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在納稅人備案時,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各基層局對《就業失業登記證》有疑問的,可提請市局政策法規處進行核實處理。大連市行政區域以外省、市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不能在我市享受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公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8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相關政策——財稅[2014]42號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