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稅[2015]1號 2015-1-19各市、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宣傳部,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地稅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審核認定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稅收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見附件2)可繼續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
二、已認定發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按照通知第二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三、通知適用于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并按程序抄送上級宣傳、財政、稅務部門。
附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2.江蘇省繼續享受轉制文化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名單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中共江蘇省委宣傳部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