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函〔2014〕337號 2014.6.9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廣州市希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認定為集團公司的請示》(穗國稅發〔2013〕177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同意認定廣州市希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希力電子”)為可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其從控股公司廣州市希力動漫科技有限公司、清遠市威康娛樂設備有限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以及上述控股公司之間收購出口的貨物如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第(一)項以及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視同自產貨物條件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免抵退稅。
請你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希力電子外購出口貨物的管理,做好與其控股公司所在地國稅部門的銜接,認真核實收購和出口業務的真實性,防范偷騙稅違法行為的發生。此外,你局應密切跟蹤希力電子與上述控股公司的股權變化情況,如控股權發生改變的,對其收購出口貨物要及時按相應政策規定執行。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