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分金庫: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1996]37號),現就關于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預算科目
在1997年基金預算收入科目中設置第443款“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款”下設置“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中央和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三個項級科目。
在1997年基金預算支出科目中設置第443款“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
二、關于預算級次和繳庫辦法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用“一般繳款書”,以“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項”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國庫。
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用“一般繳款書”,以“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科目,就地繳入省級國庫。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資占中央和地方投資之和的比例,分別作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和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分別填開“一般繳款書”,以“中央和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科目,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和省級國庫。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