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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列支廣告費的稅收風險防范提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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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一個是廣告費準予扣除,一個是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允許扣除,性質完全相反,但又有一定聯系,那么,如何加強廣告費的風險防范呢?我認為應從以下幾點進行: 首先應弄清稅法規定的廣告費與贊助支出(非廣告性質支出)的扣除條件?!秾嵤l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那么這個條件是什么呢?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本身沒有明確,有沒有下發其它相關文件,因此,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既然沒有宣布廢止,其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可繼續執行,即: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廣告必須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二是必須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是必須是通過一定媒體傳播的,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允許企業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否則這些支出屬于贊助性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但企業應注意新廣告費扣除條件的出臺。 其次是剔除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雖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已明確了對廣告費支出扣除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但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符合三個條件的支出不一定就屬稅法規定的廣告性支出,如:在電視屏幕上只打出某企業對電視節目播出提供贊助,無其他與產品或生產經營有關的畫面、解說、字幕等宣傳內容,這些支出雖然其字幕是電視臺制作的,也是通過電視媒體播出的,同時納稅人也取得了贊助費發票,但此項活動內容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則不能視為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予剔除。 第三是注意國家對特殊行業廣告費限制扣除政策的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頒布前,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不予在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5號)中就規定對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后來在2000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也規定糧食類白酒的廣告費不允許扣除?!秾嵤l例》既然有“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準予扣除的規定,就有可能隨時出臺對某些特殊行業限制扣除或降低扣除比例政策,納稅人一旦不注意就要蒙受不予扣除的損失。 總之,廣告費的扣除政策還有待于完善,納稅人必須隨時引起注意,已減少廣告費支出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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