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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適用附加費扣除條件的華僑身份?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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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果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前以留學生身份居住累計超過兩年,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后在該國居住時間不足兩年,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中華僑的定義? 另外,社會保險屬勞動保障局管理,但目前由地稅局代收。將納稅人身份更改為適用于附加費用扣除的華僑,是否需要社保退保、停保才能進行? 答:一、華僑身份的界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的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鶕鲜鲆幎?,中國公民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后在該國居住時間不足兩年,不符合“定居”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不適用華僑適用附加費用扣除規定。 二、華僑社會保險問題?! 渡鐣kU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谖迨藯l規定,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诰攀邨l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根據上述規定,外國人及華僑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可自愿參加中國境內的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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