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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國稅所[2009]44號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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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 文號:滬國稅所[2009]44號 頒布日期:2009-5-6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結合《通知》有關規定補充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應在簽訂搬遷協議或合同之日(以下簡稱“簽約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搬遷項目備案登記,并報送下列資料: 1.搬遷協議或合同; 2.政府關于搬遷的文件或公告; 3.搬遷計劃; 4.“簽約日”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 5.簽約日上月末資產負債表資產賬面金額(凈值)及其計稅成本明細清單; 6.其他; 7.《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企業所得稅管理登記表》(詳見附件1)。 二、已辦理備案登記的企業,應在每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使用的清算手續,并報送下列資料: 1.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使用清算報告; 2.《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使用清算表》(詳見附件2)。 三、政府搬遷的文件發布日或公告日后,發生的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可以按照《通知》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四、處置相關資產的范圍僅限于“簽約日”上月末資產負債表中載明的資產。 五、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并就戶、分項目建立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 六、各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中出現問題的,應及時向市局反映。 附件: 1.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企業所得稅管理登記表; 2.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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