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代征工會經費有關事項的通告
根據《中共廈門市第十一屆委員會會議紀要》(〔2013〕12-2號)和《關于全市企事業單位應撥繳工會經費委托市地稅局代征的通知》(廈工[2013]86號)的有關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企事業單位應撥繳工會經費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現就我市工會經費代征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繳費對象
廈門市轄區內的所有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經濟、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經營實體。
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福建省總工會批準的實行自管工會經費的省級產業(系統)工會繳費單位暫不納入地稅代征范圍。
二、繳費比例
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其中撥繳給上級地方工會40%部分(即工資總額的0.8%)的經費委托地稅代征,基層工會應留成60%部分(即工資總額的1.2%)的經費由繳費單位同時撥繳給單位工會。
開業投產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企業,其按月向上級地方工會繳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和全部職工工資總額0.5%的補償金,全額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企業成立工會后,應將繳費票據、工會銀行賬號和成立批文等相關信息上報給上級區或產業工會,便于上級地方工會及時將所繳納的工會籌備金按工會經費留成比例返還企業工會。
全部職工指在繳費單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資或其它形式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工資總額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三、繳費方式
繳費單位可通過廈門市地稅局網站或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工會經費。
四、繳費時間
工會經費實行按月代征。繳費單位以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五、繳費票據
地稅部門代征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統一使用地稅部門的繳稅憑證。繳費單位撥給單位工會的工會經費部分,使用市總工會或區工會統一印制的“工會經費繳款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憑上述票據在稅前列支。
六、首月申報
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從2014年1月(所屬期)起由地稅代征,申報征收首月為2014年2月。
各繳費單位應于2014年2月15日前,以2014年1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通過地稅網站或地稅辦稅服務廳完成2014年1月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的申報繳納手續。
七、其他
1、未納入地稅代征范圍的單位,工會經費仍按原渠道、原方式繳納。
2、繳費單位歸屬于2014年1月1日前的工會經費仍按原渠道、原方式繳納。
3、繳費單位應于2014年1月20日前通過廈門市地稅局網站,登錄網上辦稅大廳“電子申報-工會經費申報”進行核對、補充各繳費單位工會信息,若有錯誤,及時與所屬區或產業工會聯系,進行更改,以免造成差錯。
4、相關政策解答可在市總工會網站(www.xmgh.org)查詢。
市總工會咨詢電話:2661076 2661083(傳真)
思明區工會-5880951 湖里區工會-5722290
集美區工會-6063224 海滄區工會-6587307
同安區工會-7894685 翔安區工會-7889583
特此通告。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3.11.25
相關規定——廈工[2013]86號廈門市總工會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全市企事業單位應撥繳工會經費委托市地稅局代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