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3]442號),為做好自治區試點期間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預算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收入劃分
鐵路運輸和郵政業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收入歸屬保持不變。原歸屬中央的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歸屬中央;原歸屬自治區本級的鐵路運輸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歸屬自治區本級;原歸屬地縣的郵政業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全部歸屬地縣。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按照上述原則確定歸屬。改征增值稅收入不計入自治區對地縣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收返還基數。試點期間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發生的財政收入變化,由中央和地縣按現行財政體制規定分享或分擔。
二、關于改征增值稅適用科目
郵政業、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建設基金改征增值稅收入列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列10l010420目“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補繳或退還試點前實現的營業稅收入,仍通過試點前的科目辦理。同時對《2014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有關科目作如下調整:
將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的科目說明由“地方收入科目”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由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為中央收入,其他均為地方收入。”
將101010420目“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的科目說明由“地方收入科目”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用科目。反映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收入,其他均為地方收入”。
增設101010402目“中國鐵路總公司改征增值稅待分配收入”,科目說明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中國鐵路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中央和地方財政統計改征增值稅時對本科目不作統計,以免重復計算”。具體調整情況見附件。
三、關于其他預算管理問題
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改征增值稅的出口退稅預算管理問題,仍按照《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新財預[2013]75號)規定執行。
關于鐵路運輸改征增值稅的收入繳庫、收入退庫等預算管理問題,由自治區本級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3]275號)規定執行。
關于郵政業改征增值稅的收入繳庫、收入退庫等預算管理問題,由各地按照《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新財預[2013]75號)規定執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鐵路運輸企業稅收繳庫程序、退庫程序等事宜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跨省合資鐵路企業跨地區稅收收分享入庫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2]116號)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修訂前后對照表
現行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