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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國稅發[2009]130號 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有關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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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有關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藏國稅發[2009]130號 2009-09-25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規范我區金融機構開展個人黃金交易業務征收管理,促進個人實物黃金交易的發展,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對于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按照《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05〕11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地市級分行、支行按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自治區級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我區預征率暫定為2%。二、各自治區級分行及所屬地市分行、支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三、金融機構所屬各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銷售實物黃金時,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其他票據,普通發票領購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請辦理。四、從事個人實物黃金交易的自治區級分行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情況,連同其它申報資料,一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存查。五、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區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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