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內容:新辦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前期開發階段沒有銷售收入,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如何處理?
回復內容:
您好!籌建期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因此,以預售方式取得的銷售收入可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根據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取得銷售收入前所發生的招待費、廣告費應累計,在取得第一筆銷售收入的當年,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扣除。
咨詢問題答案謹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回復人:廈門市地方稅務局12366咨詢中心 回復時間:2014-03-1209: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