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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17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檢察院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6/6/27 來源: 閱讀次數: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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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檢察院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財稅[2016]17號 2016.2.3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收費清理改革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現將重新審核后中央管理的人民檢察院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案卷材料復制費。在案件訴訟過程中,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使用人民檢察院提供的紙質或電子介質(如復印紙、磁盤、光盤等,下同)復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費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8]44號)的有關規定收取復制費。
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復制案卷材料,免收復制費。
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或以拍照方式復制其辯護、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自行攜帶紙質或電子介質并使用人民檢察院的設備(如復印機、計算機、掃描儀等)復制其辯護、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的,人民檢察院不得收費。
二、上述收費項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人民檢察院收取的案卷材料復制費,應按隸屬關系上繳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04款99項50目其他繳入國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收繳管理辦法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執行。收費單位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征、減免或緩征收費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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