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的判斷標準
對于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 因沒有排氣量,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經征求工信部意見,這類機動車認定比較困難,擬通過發布相關車型目錄的辦法解決。目前,我司已與財政部、工信部達成一致意見,正在辦理車型目錄的起草、報批手續。
二、關于保險機構銷售短期交強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處理
據中國保監會介紹,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目前允許銷售短期交強險的情形有以下幾種:一是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二是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三是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考慮到上述情形涉及的機動車,車船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都有明確的征免稅或退稅規定,《公告》也制定了相應處理辦法,因此,不再單獨規定計稅辦法。
三、關于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應留存資料的規定
《公告》沒有對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復印有關涉稅資料存檔備查做出規定。各地可以根據稅務機關與當地保險機構信息聯網的情況,結合本地車船稅管理實際,自行對保險機構留存涉稅資料復印件做出具體規定。
四、關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以前年度未繳稅款及滯納金的規定
考慮到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已經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以前年度未繳稅款及滯納金做了原則規定,《公告》不再做出規定,各地可根據本地區的車輛車船稅適用稅額和納稅期限做出具體規定。
五、關于統一代收代繳報告表
考慮到各地已就保險機構申報、結報做了規定,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意見,為確保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平穩實施,在《公告》中沿襲以往規定,要求各保險機構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收代繳報告表,報告投保、繳稅機動車的明細信息,不再制定統一的《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仍由各地自行設計相關表樣。
六、關于車船稅減免稅憑證
目前,我司已與征管科技司就車船稅減免稅憑證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正在辦理文件報批手續。
各地在貫徹落實《公告》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我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