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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業自產自用的建筑材料如何繳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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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建筑企業,為節約施工成本,自行生產部分建筑材料,如混凝土空心磚、水泥預制構件等,并將這部分材料用于建筑安裝項目。近期,國稅機關檢查人員要求對這部分材料計算繳納增值稅。理由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企業想知道,稅務機關的要求是否正確。本文解答如下: 自產自用的建筑材料不繳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因此,對于生產型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安裝勞務行為,應分別就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安裝勞務征收營業稅。 建安企業屬于提供施工勞務的行業,不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它生產的產品一般不可移動,如道路、橋梁、房屋等。在建設過程中購進部分原材料并進行加工,比如包工包料建造房屋,施工方購進水泥、沙石、鋼材等原料經加工拌和、施工建成房屋;橋梁施工企業購進水泥、沙石、鋼材澆鑄成橋墩;公路施工企業購進石子、瀝青等原料用機械設備將其拌和成瀝青混凝土并用機械設備將瀝青混凝土制成道路等,其生產、加工形成不動產未對外銷售。為此,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建安企業自產自用的建筑材料不征增值稅,只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或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例如,一家橋梁公司承建一座公路橋梁,造價為1750萬元。建設過程中施工隊用水泥、鋼筋、沙石等澆鑄橋板,統一安裝,成本價為330萬元。對于這部分橋板,不征收增值稅,而是并入工程總造價征收營業稅,該橋梁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1750×3%=52.5(萬元)。 內部獨立核算單位視同生產經營單位要繳增值稅 建安企業內部若設立獨立核算單位,且中間產品既有企業自用也有對外銷售,此種情況下,獨立核算單位視為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對自用及對外銷售的半成品征收增值稅,對營業額減除自用貨物價值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對內部獨立核算單位,要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在經營過程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規定核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或者按規定申請實行增值稅簡易征收辦法。 例如,一家建筑公司內設一個獨立核算的預制構件廠,為公司或其他客戶加工銷售建筑用材料。2011年5月銷售建筑構件450萬元,其中銷售給公司310萬元,其他客戶140萬元,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69.7萬元。則該預制構件廠5月份應納增值稅=450×17%-69.7=6.8(萬元)。 外購材料用于工程項目不繳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外購材料用于工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納稅人將外購材料用于自建工程,按照規定不繳增值稅;另一種是納稅人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分包單位仍使用納稅人外購的材料,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并未將材料銷售給分包方,而是將材料用于工程,這部分材料價款已包括在總承包額扣除分包金額中,仍屬于應繳營業稅的營業額,不繳增值稅。 例如,甲企業從事建筑工程業務,2010年承包了一項建筑工程,工程價款為1200萬元,將其中的“門窗安裝”分包給乙企業,共計250萬元,乙企業使用的門窗料由甲企業購入,金額為190萬元。甲企業分包給乙企業的工程,可以確認為分包工程,按差額征收營業稅,即甲企業分包給乙企業的250萬元工程款,可以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則甲企業應納營業稅=(1200-250)×3%=28.5(萬元),乙企業應納營業稅=250×3%=7.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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