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二)提高浙商(麗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4.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5.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所得稅政策。一是對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滿為止。二是對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享受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滿為止。三是對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四是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五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8.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9.為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提高勞動力的職工素質,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0.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鼓勵浙商(麗商)投身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實現跨越發展
11.銷售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
1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3.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14.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5.對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得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四)用心服務浙商(麗商)回歸,鼓勵浙商(麗商)大力發展總部經濟
16.我市連鎖經營企業的門店符合以下條件的,即由總店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管理下統一經營,采取微機連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經批準其增值稅、消費稅可以實行匯總繳納。
(五)支持浙商(麗商)企業節能環保,建立生態節約型發展模式
17.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和《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享受增值稅免稅、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18.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收增值稅。
19.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0.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21.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22.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23.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產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允許稅前扣除。
(六)引導浙商(麗商)企業關心民生、改善民生,構建和諧麗水
24.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符合條件的,繼續實行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每人每年限額3.5萬元)返還增值稅政策。對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25.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6.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2013年底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我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減增值稅(僅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27.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8.非營利組織取得免稅資格后,其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
29.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一是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二是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內陸養殖。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30.對保險公司為種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保費收入,在2013年12月31日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31.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12月31日止,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七)支持浙商(麗商)企業發展外貿,助推麗水外向型經濟的增長
32.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的貨物,可按規定辦理退(免)
稅。
33.落實對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的免稅政策,為出口企業減輕稅收負擔。
34.擴大生產企業外購貨物視同自產的范圍,支持生產企業利用企業優勢通過國際銷售網絡擴大出口,拓展對外貿易貨物范圍,帶動生產制造同類產品的企業發展。
35.對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之前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退(免)稅認定后,可按規定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及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36.對出口企業既有適用增值稅免抵退項目,也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的,應要求其分別核算增值稅免抵退項目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并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政策。
37.落實外匯制度改革后出口退稅有關政策,減少出口企業申報資料,不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及其電子信息,降低企業辦稅成本。
38.為方便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進一步放寬外貿企業申報限制,外貿企業可在出口退稅申報截止之日前的任何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每月可多批次申報退稅,加快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度。放寬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的退稅限制,不再受12個月審核期約束,可以按月辦理退稅,減輕新辦企業的資金壓力。
(八)扶持浙商(麗商)小微企業健康成長,增強麗水經濟發展活力
39.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降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40.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和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41.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可以用本企業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
4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43.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4.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45.民族自治地區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46.2013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取消稅務發票工本費。
47.對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時繳納稅款的企業,報經省國稅局批準,可以在三個月內緩繳稅款。
三、提升服務,為支持浙商(麗商)創業創新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48.以服務優化創業創新環境,為浙商(麗商)留下來營造更寬松的發展環境。在全市國稅系統開展“服務質效提升年”活動,牢固樹立“服務和管理并重”、“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需求導向”、“全員服務”等服務理念,全面履行納稅服務的“六項職能”,構建“大服務”的工作格局。以“制度簡明、程序簡化、操作簡便”為目標,推進辦稅服務廳標準化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完善納稅服務平臺建設,打造集申報、繳稅、開票、咨詢為一體的“網上辦稅服務廳”。以“12366”為依托,完善投訴舉報快速響應機制。整合優化稅法宣傳咨詢渠道,完善“免填單”管理系統,規范自助服務區建設,深化自助辦稅終端(ARM)應用。優化辦稅流程,規范表證單書,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建立以納稅滿意度和稅法遵從度為目標,征、納雙方和社會各界三方主體評價,涵蓋全員全過程的納稅服務考核評價體系,推進納稅服務質效的全面提升,以優質高效的稅收服務支持浙商(麗商)創業創新。
49.以創新提升納稅服務質量,為浙商(麗商)走出去提供更良好的發展機會。召開走出去企業涉稅座談會,舉辦走出去企業稅收培訓班,組織浙商(麗商)創業創新稅收咨詢活動,加強涉稅信息溝通,及時為企業提供稅收實物投資退稅、境外財產損失扣除等政策咨詢,完善包括境外投資稅收政策、外國稅收制度與征管法規等稅收服務指南;積極與走出去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開展稅務交流溝通與合作,維護走出去企業的合法經濟利益。
50.以管理促進征管水平提高,為浙商(麗商)返回創業搭建更優越的發展平臺。推廣應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提高企業的網絡發票應用程度,降低發票使用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推進企業受票信息查驗,打擊虛假發票,降低企業稅收風險;深化稅源專業化管理,構建稅源專業化管理運行機制,統籌安排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稅收稽查,消除多頭、多次重復評估與稽查;梳理相關納稅業務,調整和簡化業務流程,規范辦理涉稅事項所需要填報表證單書,提高業務流程的科學性和適應性,降低企業辦稅成本。
各級國稅機關要將支持浙商(麗商)創業創新工作列為2013年國稅工作的重要內容,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圍繞本實施意見的重點,明確目標,細化分工,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強化責任、狠抓落實;同時要注重實施意見與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融合銜接,保持稅收政策的一致性和權威性。各級國稅機關要振奮精神、求真務實,轉變工作作風,全面落實政策,提升服務質效,確保組織到位、落實到位、輔導到位、服務到位,為支持浙商(麗商)創業創新、助推麗水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國稅部門應有的貢獻。
浙江省麗水市國家稅務局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