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創業投資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相關規定,“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當年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我公司有幾個投資項目情況如下:
1、2009年8月投資時,該企業符合中小企業的標準;
2、被投資企業在2011年12月拿到了高新證書,由于我們的投資入股,該企業的總資產增加,企業規模超過了2億元的標準。
請問稅務局認定中小企業的時間是哪個時間?2013年我公司能否享受該政策的優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十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所稱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包括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滿2年的投資;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在其規定有效期內不需重新認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第三條規定,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在上述第三條規定中,“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企業超過中小企業標準應主要為企業自身發展的原因。如果在這一問題上征納雙方沒有分歧,被投資方于2011年12月拿到高新企業證書,你公司于2013年12月份后具備享受創投企業優惠政策的資格,可以在2013年匯算清繳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