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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的補貼收入應計入的所得稅期間如何確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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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1994年成立的福利企業,2007年7月1日福利企業稅收政策發生變化,2007年6月28日金庫開出增值稅退庫憑證160萬元(時間是退庫憑證上的),款于2007年7月2日到我公司銀行賬戶(時間以銀行印章為據),我公司賬務處理于2007年7月中,請問:在200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中,該筆已退增值稅是否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應按2007年6月30日前的政策執行?還是應按2007年7月1日后的政策執行?國庫已于6月28日開出的增值稅退稅額屬于“原福利企業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應按原規定執行:三、退稅減稅辦法(二)所得稅? 2.原福利企業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間的企業所得稅,凡符合原福利企業政策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的,仍可按原規定予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如下: 按規定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原福利企業,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應納稅所得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6? 按規定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原福利企業,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減征應納稅所得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2)×6? 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按原規定計算,不包括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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