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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3]230號 關于轉發中紀委《關于堅決制止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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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中紀委《關于堅決制止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函[2003]230號 2003-02-28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現將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堅決制止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的通知》(中紀發〔2003〕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財務收支管理 (一)各單位要切實按照《通知》要求,堅決杜絕以開具虛假發票為手段,濫發錢物、請客送禮、貪污公款的行為。 (二)對“辦公用品”的購置,必須事前納入預算管理,預算批準后實施采購。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辦公用品,必須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實行。購置(采購)后按規定辦理入庫驗收和領用手續。 (三)財務報銷必須規范報銷憑證,附正規發票,如果采購商品較多,貨物名稱、單價、數量等不能在發票中詳細反映,還應附供應商提供的明細清單。 (四)以上要求不僅限于辦公用品的購置,對會議費、培訓費、印制費、物業管理、維修、勞務、軟件開發、設備租賃、車輛保險等各項費用的支出,亦應按以上要求辦理。 二、加強監督檢查 單位負責人應對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規范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組織好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財務收支工作的審計監督,特別要注意檢查辦公用品購置以及所有公用費用支付的批準、報銷程序和手續,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開具虛假發票、濫發錢物的行為,要會同有關部門堅決查處。 各單位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組織自查,對已經發生的上述問題予以糾正,并采取各項措施,避免開具虛假發票行為繼續發生。 附件:中紀委《關于堅決制止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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