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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如何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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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工業企業,成立初期廠房建設一年半,2010年開始投產經營,請問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如何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答: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從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期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對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的開辦費選擇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的,可在開始經營之日的月份,將開辦費核算的余額結轉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核算,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年度時,在《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中匯總計入第27欄“管理費用”。 企業的開辦費選擇按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的,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年度時,每年度結轉管理費用的金額,在《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中匯總計入第27欄“管理費用”,并在《資產折舊、推銷納稅調整明細表》(附表九)中第14欄“其他長期待攤費用”中填列相關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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