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殘聯[2015]37號 2015-7-6
根據《廈門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廈府[2006]126號)(下稱《實施辦法》)的規定,201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稱“殘保金”)從2015年8月1日起開始申報繳納。為了做好今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繳納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繳費對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均應按《實施辦法》的要求進行申報。
機關、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和財政核撥的事業單位向同級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申報;
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戶、非財政核撥的事業單位及其他用人單位向主管地稅部門申報。
二、繳費時間
201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三、繳費比例及基數
用人單位應按本單位職工總數0.8%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納殘保金。
四、其他事項
(一)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單位,從工商登記注冊次月起,按實際月份計算申報繳納殘保金。
(二)安置殘疾人就業已達規定比例以及屬于免征范圍的用人單位也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報。
五、減免政策
(一)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部分企業扶持政策的通知》(廈府[2014]260號),2014年度的殘保金減半征收。
(二)依據《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以下簡稱“國發[2014]52號文”),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自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殘保金。
依據《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殘聯廳函[2014]294號,凡自國發[2014]52號文頒布之后注冊登記不滿3年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均執行免征殘保金的規定。即2014年10月31日(含)后新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符合免征條件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征36個月殘保金;2014年10月31日前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且國發[2014]52號文頒布之后注冊登記未滿3年,并符合免征條件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未滿36個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殘保金。
享受小微企業減免的用人單位也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報,確認減免金額。
特此通告。
廈門市殘疾人聯合會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