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贈預付卡,為腐敗提供了便利,也給國家稅收造成流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以下簡稱“53號公告”)以《增值稅暫行條例》為依據,明確售卡行為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注明“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該增值稅普通發票因無具體貨物勞務或服務的名稱,故企業不能計入成本費用,無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53號公告加大了買卡企業的稅收成本,有效地扼制了買贈行為的發生,但對企業購買用于本單位消費的預付卡在實際購買貨物勞務或服務時不允許開具增值稅發票,有失公允。
53號公告對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增值稅處理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預付卡不僅涉及增值稅,還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本文以53號公告為基礎,對預付卡業務相關法律主體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作系統闡述,供讀者在實務工作中參考。
一、單用途預付卡
(一)基本概念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單用途預付卡是指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發卡企業主要可歸為以下三類:
(1)集團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本集團內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
(2)品牌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且擁有該品牌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或者經授權擁有該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排他使用權的法人企業。
(3)規模發卡企業,是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
①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
②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發行單用途預付卡需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二)業務模型
單用途卡主要有以下兩種業務模式:
1.售卡方與銷售方非同一納稅人
2.售卡方與銷售方為同一納稅人
(三)交易各方會計與稅務處理 1.售卡方與銷售方非同一納稅人
(1)售卡方銷售預付卡或取得預付卡充值
①售卡方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稅務處理:售卡環節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亦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不征增值稅,不征企業所得稅。
發票開具:根據53號公告,售卡方取得的價款屬于“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向購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項目名稱為“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征稅”。
②購卡方
借:其他應收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2)銷售方向購卡方銷售貨物或服務
①銷售方
借:應收賬款——預付卡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科目
稅務處理: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銷售方需確認銷售商品或服務收入并結轉成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
發票開具:根據53號公告,此環節銷售方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對此,筆者認為:銷售方向持卡人銷售貨物勞務或服務,因發生了增值稅應稅行為,無論持卡人的預付卡是自已購買還是接受贈與,銷售方均應按照貨物勞務或服務的實際名稱,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