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日前,稅務機關在對某建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進行入戶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有一筆受托拆遷業務,在納稅申報時,將委托方一次性支付的勞務費減去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要求該企業針對該筆業務按稅法規定補繳了相關稅款。 稅法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遷、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本案中,該建筑企業應根據上述規定,區分取得的勞務費的應稅稅目,分別按“建筑業”稅目及“服務業—代理業”稅目申報繳納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