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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稅明確8類來源于中國的境外所得稅征繳細則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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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稅明確8類來源于中國的境外所得稅征繳細則 為貫徹落實加快實施省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日前印發《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境外所得稅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皖地稅函[2008]669號)。 《試行辦法》明確,本辦法適用于三類機構和人員: 一是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在中國境外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的居民企業納稅人; 二是有外派人員到境外工作的中國居民企業或其他單位; 三是組織以及被外派到境外工作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納稅人。 上述機構和人員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是指: (一)交易活動發生地在中國境外的銷售貨物所得; (二)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外的動產所得; (五)轉讓境外被投資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所得; (六)從中國境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七)由中國境外企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或實際負擔的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八)財政、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 《試行辦法》第三章對上述所得的申報征收進行了明確。 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征收—— ● 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論是否匯回,均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年度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的納稅資料應包括企業境外納稅證明、境外核算的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會計處理方法和納稅年度財務報表等,并附所在國(地區)公證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 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 企業來源于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款單獨按月或按季計算預繳,具體預繳日期和稅款數額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確定。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納稅人對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內的所得,合并統一進行匯算清繳。 ● 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額,可以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企業的可抵免所得稅稅額,在上述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 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活動按所在國(地區)法律或政府規定獲得的減免所得稅,如符合所在國(地區)與我國政府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稅收饒讓條款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視同已繳所得稅進行抵免。 ● 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設立或控制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屬于我國境內企業的部分,應計入我國境內企業的當期境外所得中,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繳所得稅。 ● 企業與其境外投資企業間構成關聯關系,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業務往來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征收—— ● 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各項應納稅所得,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確定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關規定交付給派出單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的,經派出單位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境外所得中扣除。個人兼有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的,應按稅法規定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納稅。 ● 個人受雇于中國居民企業或在其他中國境內單位、組織工作而被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派出單位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稅款由境內派出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其所得由任職、受雇的境外中方機構支付、負擔的,可委托其境內派出機構代征稅款。 ● 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規定扣繳或征繳稅款,個人應自行申報納稅。個人自行申報境外所得,應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所得來源國與中國的納稅年度不一致,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申報納稅有困難的,可報經境內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三十日內申報納稅。個人如在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期間結束境外工作任務回國,應當在回國后的次月七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 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 個人境外所得獲得所在國(地區)政府減免稅收的,如符合所在國(地區)與我國政府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稅收饒讓條款規定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視同已繳個人所得稅進行抵免。 個人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提供所在國(地區)的完稅憑證或已納稅證明以及減免稅證明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代征人不能提供有關境外所得的證明材料或提供材料無法證明其申報的境外所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其境外所得進行核定。),規范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的稅收管理和服務,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偷避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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