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8號,即國稅函[2009]6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我們想起它的更多是中國對于非居民間接轉讓股權的理論突破,但是,其間有一個很有意思的匯率問題,卻可能很多人沒有充分的關注。 原文規定及案例 第四條: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z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轉讓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好,小編相信諸位對這段文字還是有一點兒印象的,好吧,且我們舉例如下: 境外香港公司A投資北京一個外商獨資企業,美元2000萬元,時值2002年,按美元兌人民幣8略算為16000萬人民幣,此為當時計入會計賬上的實收資本的金額,在2014年,香港公司將股權轉讓給另一家香港公司B,轉讓價格為美元5000萬元,這如何計算A公司的股權轉讓所得,進而計算其企業所得稅呢? 如上為摘自網絡的一個走勢圖(只到2013年)。按常規的理解,可能我們直接按人民幣入手了,2014年轉讓的美元5000萬元,直接按代扣代繳日轉換成人民幣,假設為美元兌人民幣為6,略算為30000萬元人民幣。所以按差額30000-16000=14000萬元人民幣,以此按10%稅率計算其所得稅為1400萬元人民幣。 如上計算是否恰當,非也!如果我們按698號的規定來計算一次,則結果是股權轉讓所得為:5000-2000=3000萬美元,3000*6=18000萬元人民幣,則計算其所得稅1800萬元人民幣,好嘛,一下子差了400萬元人民幣(即當時2000萬美元與升值2元的差4000萬人民幣),需要更多的美元繳稅,這,是不是不公平啊! 三只眼的理解 有了上面的鋪墊,諸位可能已發現了其中的奧妙,原來美刀值錢啊,如果以人民幣計算,所以被減數大啊,其實在老外眼里,人家到時來投資,也是考慮人民幣的價值的,不僅僅是只考慮美元的數量吧!暫不討論這個,所以這時就存在人民幣升值帶來對方企業所得稅美元支付相對多的問題。
不過小編認為,匯率是持續變化的,如果當時698號沒有規定,估計多有按人民幣先算的,但如果在老外眼里,人家一五一十的先算了個美元差,再計算人民幣,似乎站在他們對貨幣的理解上更習慣一點,是我們看著不習慣而已。 當然現實當中問題更多,如多個幣種的轉換,還有人民幣結算的問題(境內多方式),還有抵賬的問題,這些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差異的,在此小編就不展開了,讓諸位好好聯想一下也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