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6000×20%-375=2825(元)
(二)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的特殊規定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的征稅規定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的征稅規定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
3、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規定
外籍個人在華受雇提供勞務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由境內、境外雇主分別支付的,應合并計算征稅,僅允許扣除費用4000元。不應區別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兩部分而分別扣除費用,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4、納稅人一次取得屬于一定期限的實物福利的征稅規定
根據國稅發[1995]115號文規定,個人取得的實物其價值較高,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可按企業規定該財產所有權需達的工作年限(高于5年的按5年計算)平均計入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征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