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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國稅收制度與政策的重要調整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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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為了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加強宏觀調控,促進外貿進出口,推進農村稅費改革,發展經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各項事業,合理開發和保護資源,擴大就業,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保持社會穩定,中國在稅收政策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宏觀政策和重大改革 1月1日,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開始施行。4月10日,根據修改以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當年1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每年19200元或者每月1600元。由于工薪收入者、承包經營者、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稅前基本扣除額大幅度提高,低收入者的稅負得以免除或者大幅度下降,部分中等收入者的稅負也明顯下降。 3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肯定了2005年稅收工作取得的成績,并提出了對2006年稅收工作的要求:繼續實施穩健的財政政策;大力推進依法治稅,切實加強稅收征管;認真實施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合理調整消費稅;實行支持企業創新的財稅政策;運用稅收手段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回收的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調整和完善資源稅,研究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依法嚴懲偷逃騙稅行為,會議批準了這個報告。 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適當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合理調整部分應稅品目稅負水平和征繳辦法。適時開征燃油稅。合理調整營業稅征稅范圍和稅目。完善出口退稅制度和進口稅收政策。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穩步推行物業稅并相應取消有關收費。改革資源稅制度。完善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綱要中還提出要完善有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3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調整了消費稅的部分稅目、稅率和有關規定:一、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稅目,適用稅率從5%到20%不等。二、增列成品油稅目,將原汽油、柴油稅目改為該稅目下的子目(稅額標準不變),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個子目,稅額標準分為每升0.2元、0.1元兩檔。三、取消護膚護發品稅目,將原來屬于護膚護發品征稅范圍的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列入化妝品稅目。四、調整小汽車稅目、稅率按照氣缸容量實行3%到20%的稅率。五、調整摩托車、汽車輪胎和白酒的稅率。 10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中提出:實行促進就業的財稅金融政策;完善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分成辦法;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強征管和調節;完善社會捐贈免稅減稅政策。 12月5日至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會議提出:2007年要繼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實施穩健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加快行政管理、投資、財稅體制等改革。加強稅收征管,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加強對壟斷行業收入分配的監管。 12月6日,為了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在1997年年底以前形成的、截至欠稅本通知下發之日尚未清繳入庫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欠稅可以豁免。 12月29日,為了統一稅法,促進公平競爭,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提請2007年3月召開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同日,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此條例是在合并1951年政務院發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198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形成的,主要改進之處在于統一了納稅人,調整了稅目和減免稅項目,適當提高了稅額標準,加大了征管力度。 12月31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和修改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此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將征稅擴大到了外資企業,二是適當提高了稅額標準。 進出口 縱觀2006年中國進出口稅收政策,節約能源,保護資源和環境,滿足國內需求的導向十分明顯: 1月1日,根據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稅減讓承諾,進一步降低100多個稅目的進口關稅稅率,關稅總水平仍為9.9%。其中,農產品平均稅率為15.2%,工業品平均稅率為9.9%。部分稅目調整,稅目總數由2005年的7550個增加到7605個。同時,停止對紡織品征收出口關稅。 同日,對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藍濕皮、濕革、干革停止出口退稅;將25種農藥,分散染料,汞,鎢、鋅、錫、銻及其制品,金屬鎂及其初級產品,硫酸二納,石蠟的出口退稅率下調為5%。 3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規定從當年3月14日起暫停出口汽油和石腦油的增值稅退稅。 3月28日,海關總署發布修改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從當年5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將精煉銅及銅合金的出口暫定稅率由5%調至10%,銅材的出口暫定稅率由0調至10%。 5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轉發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等9個部門報送的《關于“十一五”期間加快轉變機電產品出口增長方式的意見》。意見中提出:適時調整機電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鼓勵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機電產品出口。 9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一、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如煤炭、天然氣、石材料、有色金屬、細山羊毛、木炭等。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如鋼材的出口退稅率由11%降至8%,水泥、玻璃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11%,陶瓷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8%。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如重大技術裝備和部分信息技術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的出口退稅率由5%或11%提高到13%。四、將所有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并對此類商品進口一律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上述規定從當年9月15日起執行。 10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出《關于調整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一、對計算機直接制版機器、紡織機械零部件、具有變流功能的半導體模塊等7項設備或者零部件實施0至3%的進口暫定稅率;對煤炭、成品油、氧化鋁等26項資源類產品實施0至3%的進口暫定稅率;對肥料用硝酸鉀、重過磷酸鈣等16項化肥類產品實施1%的進口暫定稅率,尿素等3項化肥類產品的關稅配額稅率暫定為1%;對藍濕牛皮、藍濕馬皮等6項藍濕皮革類產品實施5%至12%的進口暫定稅率。二、對磷灰石、稀土金屬礦、金屬礦砂等44項礦產品實施10%的出口暫定稅率;對煤炭、焦炭、原油等4項能源類產品實施5%的出口暫定稅率;對銅、鎳、電解鋁等11項有色金屬初級產品實施15%的出口暫定稅率;對鐵合金、生鐵、鋼坯等30項鋼鐵及鐵合金初級產品實施10%的出口暫定稅率;對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項產品實施10%的出口暫定稅率。上述規定從當年11月1日起執行。 12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出《關于2007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規定:降低進口稅則中44個稅目的稅率(稅率總水平降至9.8%,其中農產品15.2%,工業品8.95%);調整部分進口商品的從量稅稅率;進口稅則普通稅率不變;出口稅則稅率不變;調整部分稅則稅目,稅目總數增至7646個;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政策。 農業和農村稅費改革 1月1日,廢止1958年6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至此,中國實行4000多年的農業稅制度終于退出歷史舞臺。 2月17日,國務院廢止1994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此規定中的煙葉收入征稅另行制定辦法)和1950年12月19日政務院發布的《屠宰稅暫行條例》。 2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舉行紀念廢止農業稅條例暨全面取消農業稅座談會,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到會并講話。回良玉在講話中肯定了農業稅在我國歷史上的重要作用和現在取消這個稅種的重大意義,并指出農民負擔問題并未因此而完全解決,要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多與、少取、放活,重點在“多與”上下功夫。 4月28日,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條例中規定:煙葉稅以在我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納稅人,以納稅人收購煙葉時的收購金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20%。5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印發《關于煙葉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6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各地要進一步落實和健全涉農稅收、價格和收費“公示制”,適時更新公示內容,創新公示形式。 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該法中規定:國家通過稅收優惠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科技、教育、文化、衛生 1月9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上的講話中提出:要抓緊制定切實有效的改革措施、激勵政策和法律法規,完善鼓勵自主創新的金融財稅政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大會上的講話中提出:要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企業加大研究開發投入。 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實行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此類場所的門票收入按照規定免征營業稅,自用的房產、土地按照規定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此類場所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決定中提出: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加大對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的稅收激勵。 2月6日,國務院發出通知,印發《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06--2010--2020年)》。綱要中提出:要落實有關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科普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捐贈公益性科普事業個人所得稅減免政策和相關實施辦法,廣泛吸納境內外機構、個人的資金支持公民科學素質建設。 2月7日,國務院發出《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了以下稅收激勵措施:一、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照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以在5年以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研究制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稅收政策。二、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攤入管理費;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以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三、完善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推進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過認定以后,可以從獲利年度起兩年以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以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繼續完善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稅收政策。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計稅工資所得稅前扣除政策。四、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范圍以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五、完善促進轉制科研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對整體或者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政策到期以后,根據實際需要加以完善。六、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對主要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者投資額按照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優惠政策。七、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從認定之日起,可以定期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研究制定必要的稅收扶持政策。八、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其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基金的捐贈,可以按照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扣除。9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據此發出《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2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意見中關于稅收的內容是:一、列入國家發展重點的重大技術裝備,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對國內生產企業為開發、制造這些裝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關稅或者先征后返,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先征后返,同時取消相應整機和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規定。國產裝備不能完全滿足需求,仍然需要進口的,以逐步降低優惠幅度、縮小免稅范圍的方式,在一定期限以內繼續給予進口稅收優惠。二、用戶購買首臺(套)國產重大技術裝備,國家通過加速折舊等方式給予支持。三、加大企業研發投入稅前扣除等激勵政策的力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 2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6-2010年)》。計劃中規定:國家對企業和個人向艾滋病防治事業的捐贈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稅部門另行規定。6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據此發出《關于納稅人向艾滋病防治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用于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能源、資源與環境保護 1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提高內蒙古、湖南、湖北、廣東等省、自治區境內煤炭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提高錳礦石和鉬礦石資源稅的稅額標準,取消有色金屬礦減征資源稅的規定,降低鐵礦石減征資源稅的比例。此后,上述部、局陸續發出通知,規定從當年4月1日起,提高黑龍江、江蘇、江西和陜西四個省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從當年5月1日起,提高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從當年7月1日起,提高甘肅省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從當年9月1日起,提高河北、遼寧、吉林和四川等4個省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從當年12月1日起,提高廣西自治區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 1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決定中規定:完善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業權使用費政策。允許礦業企業的礦產資源勘查支出按照有關規定據實列支。 6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對煤層氣抽采利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同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巖金礦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調整了各等級巖金礦資源稅的稅額標準和巖金礦各等級的范圍。 8月3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2006年至2008年,企業以林區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和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可以在征收增值稅的時候實行即征即退。 11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規定的華北、東北、西北地區的熱力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間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可以繼續免征增值稅;上述企業為居民供熱使用的廠房和土地,從2003年至2008年可以繼續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就業、社會保障、民政、民族 1月23日,為了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2005年11月4日發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6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可以從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二、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以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從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是,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點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的有關規定執行。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的時候,免征個人所得稅。 7月27日,為了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更好地促進殘疾人員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9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上述通知做了修改和補充。根據上述文件,調整完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一、由稅務機關按照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施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減征營業稅。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以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試點省市稅務機關根據同級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二、采取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按照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試點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試點期間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試點地區停止執行。 8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2006年至2008年,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和縣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邊銷茶和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11月15日,為了繼續改善傷殘人員的福利和保障傷殘人員的權利,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所得稅執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可以在2006年至2008年期間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 在捐贈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規定:向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捐贈的,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可以扣除。 金融、房地產 2月20日,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2004年發布的《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支持擴大直接融資比重,改進銀行資產負債結構,促進金融創新,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涉及印花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從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之日起執行。 5月14日,為了進一步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延長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期滿以后延長3年,即分別延至2008年和2009年。 5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轉發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等9個部門報送的《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意見中提出:為了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從當年6月1日起,對于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按照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5年以上轉手交易的,售房收入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5年以上轉手交易的,按照售房收入減去購房價款以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6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據此發出《關于調整房地產營業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6月15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立足我國國情,結合稅制改革,完善促進保險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8月31日,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有關部門要抓緊制訂具體辦法;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控制減免稅。 11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的《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提出:繼續執行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3年營業稅的政策,進一步研究完善促進擔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的其他稅收政策。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余額1%的比例和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以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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