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廣州市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訴廣州市地稅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申請再審一案。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稱,該案是今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也是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
業界高度關注開庭和宣判
今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網站上發布了此案的開庭公告。此案的開庭和隨后的宣判結果,已引起廣大法學界和稅務界人士的高度關注。
相關信息顯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擔任審判長,被申請人廣州市地稅第一稽查局負責人出庭應訴。當事人圍繞稅務稽查局的主體資格、稅務機關能否在拍賣價格之外另行核定應納稅額、如何認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追繳少繳稅款時是否應當加收滯納金等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
最高人民法院將擇日對本案公開宣判。
低價拍賣房產被稅局發現
記者查詢到的公開資料,顯示了此案的起因—廣州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訴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申請再審
2004年,廣州市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與拍賣行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委托拍賣其自有房產。根據拍賣委托合同的約定,競投者須繳交拍賣保證金港幣6800萬元。后只有一家公司參與拍賣并以底價1.3億港元競買了上述部分房產。
在之后的稅務檢查中,廣州市地稅第一稽查局發現該情況并認為其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遂通過對拍賣標的周邊相近日期的物業狀況與拍賣標的接近的寫字樓、商鋪、車庫進行摸查及比對,并向房屋管理部門查詢了2003年至2005年間的使用性質相同的房產交易檔案材料,收集當時的市場交易價值數據,并與原告委托拍賣的房產的交易價格進行比較、分析,同時,考慮到原告的房產是整體拍賣,價值可能會比正常交易價格略低的實際情況,以當時市場交易價值較低的價值進行核算,核定該拍賣房產的交易價格約為3.1億港元,認定甲公司低價拍賣的行為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根據穗地稅稽一處〔2009〕66號稅務處理決定,要求廣州市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補繳營業稅、堤圍防護費及滯納金。
廣州市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對此稅務處理決定不服,其主要理由是:公司是為解決債務危機而拍賣房產,拍賣手續合法有效;廣州市地稅第一稽查局認定公司未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堤圍防護費缺乏依據,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規足額申報,也不存在滯納稅費的情形。該公司也因此先后告上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廣州市中院、廣東省高院,但均敗訴。
2013年,廣州市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4年12月,最高院經審查認為,廣州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并作出了再審的決定。
記者還注意到,在廣州市地稅局公布的2010年度十大稽查案件中,廣州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因壓低價格轉讓不動產少繳營業稅及相關稅費被查補稅、費、金1100多萬元而上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