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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國稅函[2009]84號 廣西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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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桂國稅函[2009]84號 2009.2.17 南寧市國家稅務局:你局《關于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取得的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南市國稅發[2008]28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所得除了按稅法規定可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項目所得一律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桂國稅函[2009]84號文出臺的背景 其實在該文出臺前,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出臺后不久對于從事農業種植的企業,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那么,企業在銷售自己種的林木時(還屬于農產品),向購貨方開具普通貨物銷售發票,取得的銷售收入是否為含稅收入?能不能理解為企業銷售農產品免增值稅,售價就不含稅?還是理解為企業無論是否免征增值稅,其售價應為含稅價? 例如:企業2008年銷售林木收入為2億元人民幣,是否價稅分離后收入為1.77億元、銷項稅為0.23億元,假如當期的進項稅為0.18億元,當期限應交的增值稅為0.05億元,因免征增值稅,免征的0.05億元增值稅是否應作為補貼收入,該補貼收入不屬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所得,應按規定計繳企業所得稅。對此問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是免征增值稅,銷售收入為不含稅收入,不用進行價稅分離,也就不涉及補貼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問題;一種是銷售收入為含稅收入,要進行價稅分離,免征的增值稅應作為補貼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就這個問題以書面報告請示主管稅務機關,所以,就有桂國稅函[2009]84號文對市局的答復,就是出臺該文的來由。不知各位對此有何高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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