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合并成立新企業,在啟用資金賬簿時,應該怎樣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其資金賬簿印花稅適用以下政策: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文件中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文件中的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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