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2009〕230號 2009.9.21提示——依據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本法規自2014年8月1日起失效。
銅陵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銅冶煉行業利用煙氣生產硫酸增值稅即征即退進項稅額分攤方法的請示》(銅國稅發〔2009〕92號)悉。
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金隆銅業有限公司等兩戶銅冶煉企業采購銅精礦時,銅精礦中的含硫成分既有作價銷售的,也有未作價銷售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文件規定,在計算上述兩企業硫酸產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時,對企業取得的含硫成分不計價的銅精礦進項稅額,不需要按銷售收入比分攤硫酸應負擔的進項稅額;
對企業取得的含硫成分單獨計價的銅精礦進項稅額,應按銷售收入比分攤硫酸應負擔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