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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固定資產超過注冊資本如何確定計稅基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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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如果企業投資總額中約定固定資產投資為100萬元,而實際投入的固定資產價值為150萬元,會計師事務所按100萬元驗資,其余5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請問計入資本公積的50萬元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可否稅前扣除?整個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為多少? 2.如果企業解散清算時,該項固定資產如何確定清算損益?假設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為10萬元,固定資產處置變賣收入2萬元,可以確定損失8萬元嗎? 答: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投資投入的固定資產,應以其公允價值150萬元作為計稅基礎,以此為基礎計提的折舊均可以稅前扣除。 2、清算時應適用下列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該項固定資產在清算時按正常固定資產清算損益確定,企業清算時將該固定資產按照可變現價值與賬面凈值的差額8萬元可以確認為清算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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