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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注意五大要點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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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2月10日發布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以下簡稱規則),將于2010年4月1日正式生效,規定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等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買賣雙方在二手房交易時常常會做低合同價,達到少繳稅的目的,但是有時雙方是按真實成交價格申報卻被稅務機關認為申報價格過低而需多繳稅款。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時,稅務機關可以核定應納稅額,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由此可見,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條件是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而不包括“略微偏低”的情況。 稅務機關在審核成交價格時其實并不直接審核,而是交由其指定的房地產評估公司進行估價(目前被指定的評估公司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有固定窗口)。評估公司評估后,再由稅務機關按評估價格征收。 不過,評估公司的評估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估價”,根據建設部和國家質監總局聯合發布的《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應當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采用市場比較法攻收益法等估價方法,還應當到實地查勘并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因此,在二手房交易時由房地產評估公司對交易價格進行“評估”,只是受稅務機關的委托對轉讓價格的估算,不具有法律效力,僅作為稅務機關征稅時的參考依據。 但由于納稅后才能辦理過戶交易手續,如果當事人的異議沒有被稅務機關接受將可能影響正常交易流程,這時,當事人可以先繳稅,待過戶手續完成后,再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根據《規則》,當事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應當在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 三、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也就是說不用擔心行政復議決定會對自己不利; 四、申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如委托他人代理,應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五、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作者為市律協房地產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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