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稅務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稅務稽查質效,推進稅務稽查體制機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及省、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稅務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稅務稽查案源(以下統稱案源)即稅收違法案件的來源,是指經過收集、分析、判斷、處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相關數據、信息和線索。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稅務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按照規定程序,對各類涉稅數據、信息和線索進行收集、處理、立案、反饋的管理過程。
案源管理的具體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類處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處理結果的使用。
第五條案源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風險導向、統籌協調、分類分級、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稅務局應當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稅收大數據為支撐,以風險推送、外部轉辦、稽查自選為重點,以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為目標,注重處理結果的分析反饋和增值使用,形成風險閉環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第七條案源由稽查局歸口管理。
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案源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下級稽查局確定的案源屬于上級稽查局重點稽查對象名錄范圍的,應當報上級稽查局審批。
實施案源集中管理的地區,由上級稽查局審批確定下級稽查局選取的案源。
第八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不斷提高案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高效采集、有效整合稅收征管數據與社會公共數據,保障案源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案源管理工作的聯系與協作,建立健全國稅、地稅案源管理合作機制,實現涉稅數據、信息和線索共建共享、互聯互通。
第二章案源信息
第十條案源信息是指稅務局在稅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關單位、部門或者個人提供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稅收數據、信息和違法行為線索。
第十一條案源信息的內容具體包括:
(一)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稅收數據和信息,以及稅務局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稅務登記、發票使用、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出口退稅、企業財務報表等涉稅數據和信息;
(二)稅務局風險管理等部門在風險分析和識別工作中發現并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
(三)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等單位和上級稅務機關(以下統稱上級機關)通過督辦函、交辦函等形式下發的督辦、交辦任務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四)檢舉人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五)受托協查事項形成的稅收違法線索;
(六)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內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七)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和自發情報交換等過程中形成的國際稅收情報信息;
(八)稽查局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案件線索、處理處罰等稅務稽查數據;
(九)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共享的涉稅信息以及稅務局收集的社會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十)其他涉稅數據、信息和稅收違法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