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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5]78號 加強證券交易所得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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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所得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國稅發[1995]78號 發文日期:1995-05-03 為了利于證券市場健康運行,對其加強稅收管理,現對機構(企、事業單位)從事證券交易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構從事股票、國債、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應計入當期損益,按法規征收企業所得稅。任何機構都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允許將從事證券交易的所得置于帳外隱瞞不報?! 《C構從事股票、國債、期貨等交易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法規,按稅務機關核定的預繳期限,及時預繳入庫。交易中發生的虧損,可用下一繳期的盈利抵補,或至年終匯算清繳?! ∪?、各地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把機構的證券交易所得作為清理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未繳、欠繳的稅款,及時補征入庫。今年第二季度,對各類證券公司、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從事國債、期貨的交易所得,要進行重點審計,發現高額獲利而未繳稅的,要限期追繳入庫。 四、各地對機構證券交易所得征稅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檢查的結果,要在二季度末專報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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