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定
財稅〔2016〕47號和財稅〔2016〕86號規定:
2016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時間另行通知),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 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 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實務解讀
1.政策期限
2016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時間另行通知。
【提醒】雖政策分為兩段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和2016年8月1日起執行,停止執行時間另行通知,2016年7月份的通行費的發票,還可以在8月及以后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可抵扣憑證
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
(1)取得的通行費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是說取得通行費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屬于增值稅抵扣憑證,通行費普通發票抵扣時不需要認證,是按照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計算抵扣。
【提醒1】取得通行費增值稅普通發票/營業稅發票,不需要認證而可以計算抵扣,如果通行費取得專票(基本上暫時不可能),按照認證抵扣操作。
【提醒2】取得的通行費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不需要認證,也就沒有認證期限180天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沒有后續政策規定,2016年5月15日發生的通行費可以在2017年1月計算抵扣.
(2)發生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的通行費,可以憑取得營業稅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也是按照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計算抵扣。
【提醒1】2016年7月1日后的的通行費,需取得增值稅發票(含普通發票和專票)才能抵扣進項稅額。
【提醒2】發生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的通行費,即使取得營業稅發票,由于沒有抵扣及認證期限,可以在以后月份計算抵扣。
【提醒3】取得營業稅發票,也是按照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計算抵扣。
(3)取得財政票據,屬于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可以作為記賬憑證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說按照不能抵扣賬務處理。
(4)財政票據、增值稅普通發票和營業稅發票的區別。主要看票據監制章:
——財政票據上監制章印有“財政票據監制章中央或***省市財政部監制”的字樣;
——增值稅發票上監制章印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省市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的字樣;
——營業稅發票上監制章印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省市地方稅務局監制”的字樣。
3通過ETC方式支付的過路費抵扣實務
【例】[網友22400] 第一個問題:公司的車輛統一辦理了ETC卡充值,充值后取得的發票能否按照過路過橋費計算抵扣? 第二個問題:現在公司ETC卡充值后取得發票是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按照財稅2016年4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 林楓] 第一問:ETC充值卡充值時并未實際接受道路通行服務,其充值取得的發票,不能按照過路過橋費計算抵扣。
第二問:財稅【2016】47號文件中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政策中所指的可計算抵扣的通行費發票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所開具的發票(不含財政票據)。如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屬于上述發票,可按現行規定計算抵扣增值稅。
摘自《2016年7月8日上午9:30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總局網站開展一期以“20條服務新舉措全面助力營改增”為主題的在線訪談文字實錄》
備注:財稅〔2016〕86號文件作為財稅【2016】47號文件的政策延續,沒有發生大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