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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稅發[2009]174號 廣西關于營業稅若干營業額扣除項目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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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營業額扣除項目管理問題的通知 桂地稅發[2009]174號 2009-12-04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規范營業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管理,經研究,現對旅游業、建筑業和無船承運業務有關營業額扣除項目管理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旅游業營業額扣除項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對旅游業營業額扣除項目,其扣除依據是:(一)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費、餐費和旅游景點門票,以發票作為扣除依據;(二)替旅游者支付的交通費,按以下規定辦理:1.替旅游者支付的當地交通費,以發票為扣除依據;2.替旅游者支付的當地交通費以外的車船費,以發票為扣除依據;無法取得發票的,以運輸合同(協議)及相對應的付款憑證為扣除依據;3.替旅游者支付的航空費,屬于國內航線的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為扣除依據;屬于國際航線的以《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和飛機票(原件或復印件)為扣除依據。(三)支付給境內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以發票為扣除依據;支付給境外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以與合同(協議)和付款憑證相對應的境外單位簽收單據為扣除依據。二、關于建筑工程分包業務營業額扣除項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從營業額中扣除分包款,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建筑工程項目登記,申報納稅;(二)提供分包人開具的建筑業發票和稅收繳款書復印件;(三)用于抵扣的發票屬于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或者管理的稅控機打發票。三、關于無船承運業務中港雜費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船承運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312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其中港雜費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與無船承運業務直接相關;(二)向港口經營企業或者管理部門支付;(三)取得發票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除另有規定外,本通知從 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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