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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明電[1994]6號 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征收增值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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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1994. 發文字號: 國稅明電[199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國推行增值稅后,對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如何征收增值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從事免稅品銷售業務的專業公司(名單附后),對其所屬免稅品商店批發、調撥進口免稅的貨物,暫不征收增值稅?! 《⒚麊畏秶鷥鹊拿舛惼方洜I單位及其所屬免稅品商店零售的進口免稅品,按照實現的銷售額,暫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上述專業公司、免稅品商店批發、調撥或零售非進口免稅貨物及不屬于名單范圍的免稅品銷售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法規征收增值稅。 附件:從事免稅品銷售業務的專業公司名單 1.中國出國人員服務總公司(對外經濟貿易部) 2.曉峰公司外匯商品服務部(國防科工委) 3.外交部供應站(外交部行政司) 4.中國免稅品公司(國家旅游局) 5.中國華僑旅游僑匯服務總公司(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6.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物資供應部(交通部) 7.中土公司外匯商店(鐵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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