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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算婚姻法新解里的經濟賬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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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是婚姻存續的“雙刃劍”,婚姻無問題則財產不會有疑問。如果婚姻發生問題,財產則是導火索。與其質疑法律,不如認真經營婚姻。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已于8月13日正式實施。其中,涉及婚姻中房產的財產認定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關注。2001年至今,最高法院三次出臺針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其中,本次對房產的進一步明晰,正是社會發展現實需要的結果——在離婚率高、糾紛也日益增多的現實情況下,用法律來明確財產歸屬,是解決糾紛的必然選擇。在離婚糾紛中,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事實上,新婚姻法解釋一出,關于婚姻的經濟賬應當如何算,激起了一場熱烈的討論。而鑒于“安全感”缺少,女強人增多,保姆需求也將會暴增……諸如此類的話題,儼然正在引爆一場與婚姻有關的“經濟學解讀”。算算成本:共同還貸能得到多少賠償?微博觀點:“一對男女,婚前購買100萬元房,男首付30萬元,余下70萬元,20年,每月還款5000元。女方產后在家操持家務,男方一人還貸。婚后10年雙方離異,房產增值到300萬元,產權歸男方,男償還女4萬元貸款,并酌情補償10萬元。40歲人老珠黃女方帶著14萬元現金默默離場,40歲一枝花男人坐擁豪宅滿面春風——這就是《婚姻法》新解釋!”然而,在專家眼里,這一條被網民瘋狂轉載的微博,其實完全建立在對《婚姻法》新解釋的誤解之上。具體到上述例子,雖然首付是男方交納,房產證上是男方姓名,但因為他在婚后還貸,因此離婚時女方也可以獲得補償,具體數額也絕不只有14萬元。首先,70萬元房貸20年還清,離婚時已還貸10年,若采取等額本金還款法,此時已歸還本金35萬元;若采取等額本息還款法,前期利息占比較多,大約也已歸還30萬元本金,這其中女方有一半,約15萬—17.5萬元。婚后10年間房屋市值增長了3倍,則女方能相應獲得3倍補償。即45萬—52萬元房產分割補償款。經濟猜想:丈母娘推高中國房價微博觀點:“《婚姻法》既然這樣規定,不管女兒結沒結婚,我肯定會給她買房子,至少首付也要我們來付,這樣女兒能擁有這房子的產權,而且房子會增值,一定不吃虧。”中國流傳最廣的婚嫁配置是男方出錢買房。如今,男方婚前購房與女方毫無關系,越來越多的丈母娘選擇陪嫁房子,婚前為自己的女兒買好房子。次之,也是把準備給女兒的嫁妝和花費全部折成存單,和男方家長一起共同簽協議出資買新房給孩子,房產證寫上雙方名字。哪怕婚后家庭有變動,女方的權益也能得到保證。國內某門戶網站針對1400多人的調查中,38.48%網友認為新婚姻法將會掀起丈母娘為女買房的浪潮,進而推動房價上漲。專家看法:強調財產的法治觀有人認為婚姻法新解沒有保護弱者,但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雖然新司法解釋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只登記一方名字的,不是共有財產,但法律沒有禁止對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并且,在實際操作中,夫妻是可以書面約定婚后財產所有權的。況且“婚后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明顯不是針對男女一方的,而是針對男女雙方的,不僅是兒媳婦不能分公婆的財產,而且上門女婿也不能分丈母娘家的財產。“現代人的婚姻正承受著它自身難以負擔的重量。”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說。北京市君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韓佳益也認為,所謂婚姻法的最新解釋偏向強者是誤讀。“總體上說,該解釋確立了個人財產權優先原則,重視契約精神完善夫妻財產權立法,保護婚姻當事人的財產自治權,有利于家庭的穩定和睦——要離的,少了糾紛;想結的,動機單純。就此而言,司法解釋很好地強調了現代婚姻、財產以及法治觀,并無太多可指責之處。”新解中涉及房產的條款1.明確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即使兩人先打了結婚證書,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給自己孩子買婚房的,這套房產也不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半無權分割。2.明確規定婚后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無論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還是其中任何一方名下,都按照雙方父母實際出資比例分割房產。3.明確規定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已還的貸款,屬夫妻共同財產(無論貸款申請人為丈夫個人還是夫妻雙方,也不管實際由誰出資償還貸款,都視為共同債務共同償還),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4.首次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如銀行利息、股息、房產增值等)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半無權分割。 記者視線房子不該成為婚姻的羈絆房子被視為婚姻的物質保證。近年來,隨著房價的快速上漲,住房已成為生活中最為重要的財產,因此一旦離婚,涉及房產分割的問題和紛爭日漸凸顯。另一個不容否認的現象是,近年來我國婚姻感情問題正經歷顯著的變遷。近五年來全國離婚人數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為7%,2010年全國依法辦理離婚手續267.8萬對。而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也逐年上升,2010年達到1374136件,案件中相對集中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等問題。從最高法院此次頒布的司法解釋看,隨著非婚同居、離婚率高的現象日趨普及,糾紛也日益增多,用法律來明確財產歸屬,本質上是解決糾紛的必然需要。此外,在網友爭議的法律應該重人性還是重理性方面,此次司法解釋也毫無疑問傾向于選擇了理性的一方,這對當前司法審判過程中解決具體問題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導作用。選擇婚姻,意味著選擇了一種生活方式。“房產賬”應該算,而且應該算在明處,尤其是作為家庭最大財富的房子;但是更應該算的或許是“感情賬”,婚姻生活,應是最平常的幸福、最踏實的相守。利益應該是在共同創建中增加,而不是在互相爭奪中減少。法律條文,并不是婚姻的雷區,更應該是避免進入的生活方向。新的法律條文,目的不是剝奪婚姻中某一方對房產的擁有,而是引導你在選擇婚姻對象的時候,不要把房產作為一個砝碼。真到了“婚姻PK法律”的那一刻,沒有贏家。任何的法律條文,都無法彌補巨大人生成本的損失,無論是房子還是錢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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