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 云南省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95 |
|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公告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 2011.5.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現就云南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再實行審批制度,改為由企業根據其資產損失的類型向主管稅務機關自主實行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稅前扣除(表單式樣見附件)。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需同時附送相關證據資料。未經申報的資產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二、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的證據資料企業需完整留存備查。三、企業進行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時間為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前,最遲不得超過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四、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自行申報扣除: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二級及二級以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其上級機構;上級機構對所屬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企業資產損失年度申報事項,一律按照本公告及管理辦法執行。《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云國稅發〔2009〕171號)同時廢止。特此公告 附件:1.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明細表 下載: rar 文件 2.專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報告 下載: rar 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