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木 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2007年《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之后,統一之前的很多規定不能適用。
200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財稅[2009]59號文件,是我國現行企業并購等重組交易的所得稅制度的主要法律文件。
按照學界的通常理解,我將適用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待遇的并購交易稱為免稅并購交易。盡管財稅[2009]59號文件在某種程度上借鑒了美國立法經驗,擴充了我國免稅并購交易類型,并較系統界定了其適格要件,初步確立了鼓勵正當商業目的的并購活動與阻止避稅型并購交易的雙重立法價值取向,使我國現行企業并購所得稅制度基本符合稅收公平與稅收中性的要求。
然而,由于財稅[2009]59號文件并未完全吸收美國聯邦免稅并購制度的全部合理內核,其中存在兩個明顯的缺陷:
(1)免稅并購交易未明確包括反向三方合并,但是,如果反向三方合并的各個交易步驟發生在十二個月期間內,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多步驟交易規則,將反向三方合并的各個交易步驟合成為一項合并交易;
(2)未針對破產企業而設置適格要件相對寬松的特別免稅并購交易,從而不利于破產企業重組再生。
以下我將免稅并購交易的適格要件歸結為六個方面:
(1)合理商業目的要件;
(2)非避稅目的要件;
(3)轉移大部分資產或股權要件;
(4)營業企業繼續要件;
(5)適格股權對價要件;
(6)限制并購后出售股權要件。
評議人:施正文
林教授把具體規則進行解讀,也提出問題并提供了建議,值得贊賞。我國企業面臨改置,并購有利于我國經濟成熟發展,而稅收制度就應該來促進它。
但并購地區會產生避稅問題,稅收制度在體現政策的時候也要關注稅收公平,保持稅收中立,因此需要在稅收政策與稅收中性之間進行很好的權衡。